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深中法知民终字第395、396、397号

裁判日期: 2012-04-24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与广东旅游出版社、深圳书城罗湖城实业有限公司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民事判决书395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C}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深中法知民终字第395、396、39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旅游出版社。法定代表人李亚某,该社社长。委托代理人谢雄伟,系该社职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诗某,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何带某,广东国X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深圳书城罗湖城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尹昌某,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广东旅游出版社因与被上诉人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深圳书城罗湖城实业有限公司侵害作品复制权、发行权纠纷三案,不服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11)深罗法知民初字第922-923、9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0年12月17日,经中国台湾地区台北地方法院公证处认证,富X特数位影像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网域名称注册证明与原本或正本相符。该证明显示,1999年12月13日富X特数位影像股份有限公司向财团法人台湾网络X讯中心申请注册了网域名称:imaXXmore.com.tw,有效使用期至2021年1月23日。上海市公证协会于2011年4月7日出具泸公协核字第0000934号核对证明,证明上述内容的正本与通过海基会海廉陆(法)公认字第170号函附寄来的公(认)证书副本内容相符。2010年12月17日,台湾台北地方法院公证处认证了富X特数位影像股份有限公司签署的授权书。该授权书签署于2010年11月15日,由富X特数位影像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在我国大陆地区展示、销售和许可第三方使用委托人享有著作权的图片、影像素材,影音素材等作品的权利,并有权以自身名义对任何第三方侵犯富X特数位影像股份有限公司著作权的行为采取任何形式的法律行为,该授权涵盖本授权委托书签署之前及之后可能在我国大陆出现的侵犯委托人著作权的行为,授权委托书期限至2020年12月31日止。2011年4月7日,上海市公证协会出具了泸公协核字第0000916号核对证明,确认上述内容的正本与通过海基会海廉陆(法)公认字第170号函附寄来的公(认)证书副本内容相符。2011年10月5日,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庆某在南京市钟山公证处进行网页证据保全。2011年10月8日,南京市钟山公证处出具了(2011)宁钟证经内字第5660号公证书。根据公证书记载,刘庆某来到钟山公证处李振某的办公电脑前,办公电脑使用操作系统为“WINDOWSXPSP3”,默认浏览器为InternetExplorer8,通过公证处服务器连接互联网,默认打印机为HPLaserJetP3015plus打印机。刘庆伟操作电脑,操作过程如下:在电脑上桌面上新建名为“富昱特”文件夹,并在文件夹内新建一个名为“1”的WORD文档。双击电脑桌面上的“InternetExplorer”(简称IE)图标打开IE浏览器,IE页面地址栏中显示“about:blank”字样,点击“工具”菜单中的“Internet选项”,选择点击“浏览历史记录”中的“删除”按钮,进入“删除浏览的历史记录”界面,勾选“保留收藏夹网站数据”、“Internet临时文件”、“cookie”、“历史记录”、“表单数据”、“密码”、“InPrivate筛选数据”项,点击删除按钮。在“imaXXmore”主页左上角搜索栏依次输入“19516042、19516043、19516044”,点击“搜索”按钮,进入新页面,然后点击新页面中图片项,打开大图页面,按“PrintSysRq”键依次截图,将截图保存在“1.doc”文档中。公证书附有上述每次截图的图片。原告提交了由被告广东旅游出版社出版的《亚健康自然疗法全书》,该书籍是2007年9月第1次印刷,印数为13000册,定价为人民币68元。该《亚健康自然疗法全书》中的第379页、第366页、第367页中有涉案的三张图片。通过对图片195160X2、195160X3、195160X4和《亚健康自然疗法全书》中的涉案图片进行对比,两者均为按摩的图片,展示按摩者的专业手法姿势。图片19516042、19516043、19516044的拍摄均是2003年3月25日,发表时间均是2003年4月25日,并上载到了富X特数位影像股份有限公司的网站。被告深圳书城罗湖城实业有限公司曾进货销售。原告于2011年2月12日在被告深圳书城罗湖城实业有限公司处购得该书一本。原审法院认为,三案为侵害作品复制权、发行权纠纷。对于原告的主体是否适格,原告提交了网域名称注册证明、网站imaXXmore.com.tw网页的内容及原告持有图片195160X2、195160X3、195160X4的底片等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被告广东旅游出版社未能提出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和理由,可以确认富X特数位影像股份有限公司对图片195160X2、195160X3、195160X4享有著作权。根据富X特数位影像股份有限公司签署的授权书,原告对于富X特数位影像股份有限公司享有著作权的所有作品,有权在我国大陆地区以自身名义对任何第三方侵犯其著作权的行为采取任何形式的法律行为。根据富X特数位影像股份有限公司的授权,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有权就侵犯图片195160X2、195160X3、195160X4的著作权行为提起诉讼。因此,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作为本案原告主体是适格的。经比对,图片195160X2、195160X3、195160X4和被告广东旅游出版社出版的《亚健康自然疗法全书》中的涉案三张图片均为按摩图,按摩者的专业手法姿势是一致的,两者完全相同。图片195160X2、195160X3、195160X4的拍摄均是2003年3月25日,发表时间均是2003年4月25日,并上载到了富X特数位影像股份有限公司的网站。被告广东旅游出版社出版的《亚健康自然疗法全书》是2007年9月第1次印刷,其在出版时完全有条件接触到图片195160X2、195160X3、195160X4,故据此认定,被告广东旅游出版社未经许可,在其出版的《亚健康自然疗法全书》中使用了涉案三张图片,其行为已侵犯了图片195160X2、195160X3、195160X4的著作权,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对于被告广东旅游出版社应承担的赔偿数额,原告未能举证证明被告广东旅游出版社因侵权所得之利润或者原告因被侵权所受之损失,综合考虑被控侵权作品类型、被告侵权的性质及情节、过错程度以及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等因素,酌情判定被告广东旅游出版社赔偿原告损失三宗案件共计人民币9000元。因《亚健康自然疗法全书》中使用了涉案图片,已侵犯了图片195160X2、195160X3、195160X4的著作权,而该书籍在被告深圳书城罗湖城实业有限公司销售,故被告深圳书城罗湖城实业有限公司应承担停止侵权的民事责任。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九条第(一)项、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四十七条第(十一)项、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广东旅游出版社、被告深圳书城罗湖城实业有限公司应立即停止侵犯图片195160X2、195160X3、195160X4的著作权的行为;二、被告广东旅游出版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损失人民币9000元;三、驳回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三宗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0元,均由被告共同负担。一审宣判后,广东旅游出版社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广东旅游出版社的上诉请求为:1、依法撤销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11)深罗法知民初字第922-923、926号民事判决书;2、改判驳回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3.被上诉人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承担案件的诉讼费。上诉人广东旅游出版社上诉的事实与理由为:1、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侵权证据不足。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提供的证据有瑕疵,不足以证明上诉人著作权侵权。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提供的证据仅证明其著作财产权是由富X特数位影像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X特)授权的,但富X特公司著作权的来源却没有证据证明,其也未提供涉案图片的摄影作者授权给富X特公司的书面授权证明文书。2、上诉人作为出版机构,所出版的图书均严格按照国家规定与作者(著作权人)签订图书出版合同,作者(著作权人)对图书内容负责,上诉人负审核责任。涉案图片在《亚健康自然疗法全书》中属于资料性图片,上诉人并无侵权的故意,对涉案图片的著作权人无法确定。上诉人已尽到合理审查义务,不应承担法律责任。即使涉案图片侵权,一审判决赔偿的数额也过高。被上诉人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2011年10月20日,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将广东旅游出版社、深圳书城罗湖城实业有限公司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1、广东旅游出版社立即停止对编号为195160X2、195160X3、195160X4的图片进行使用的侵权行为;2、广东旅游出版社和深圳书城罗湖城实业有限公司立即对现有侵权书籍《亚健康自然疗法全书》停止销售并予以销毁;3、广东旅游出版社赔偿经济损失每宗人民币5000元(三宗共计人民币15000元);4、广东旅游出版社赔偿律师费每宗人民币5000元(三宗共计人民币15000元);5、承担三案诉讼费用。本院认为,三案为侵害作品复制权、发行权纠纷。被上诉人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富X特数位影像股份有限公司享有涉案摄影作品的著作权,被上诉人从富X特数位影像股份有限公司取得了涉案摄影作品在我国大陆地区展示、销售的权利,并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对侵害作品著作权的行为提起维权诉讼,该授权涵盖本授权委托书签署之前及之后可能在我国大陆出现的侵害著作权的行为,授权期限至2020年12月31日止。上诉人未经许可,在其出版的《亚健康自然疗法全书》图书中使用了涉案摄影作品,侵害了被上诉人对涉案摄影作品所享有复制权和发行权。一审法院综合考虑涉案作品的类型、上诉人侵权的性质及情节、过错程度以及被上诉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等因素,酌情判定上诉人广东旅游出版社赔偿被上诉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9000元,并无不妥。综上,上诉人广东旅游出版社上诉请求不成立,本院不予采信。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本院予以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三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0元,由上诉人广东旅游出版社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于 春 辉审 判 员 祝 建 军代理审判员 骆 丽 莉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唐姗(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