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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周民初字第00380号

裁判日期: 2012-04-24

公开日期: 2014-12-05

案件名称

原告乔某某诉被告张某某同居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周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乔某某;张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

全文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周民初字第00380号原告:乔某某。委托代理人:王某,住周至县九峰乡星峰村。委托代理人:梁某某。被告:张某某。委托代理人:王成,周至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乔某某诉被告张某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乔某某于2012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理自己的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乔某某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100元(愿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乔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马轩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