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周民初字第00380号
裁判日期: 2012-04-24
公开日期: 2014-12-05
案件名称
原告乔某某诉被告张某某同居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周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乔某某;张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
全文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周民初字第00380号原告:乔某某。委托代理人:王某,住周至县九峰乡星峰村。委托代理人:梁某某。被告:张某某。委托代理人:王成,周至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乔某某诉被告张某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乔某某于2012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理自己的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乔某某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100元(愿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乔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马轩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