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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西执字第1455号

裁判日期: 2012-04-24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孙艳令与李超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艳令,李超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西执字第1455号申请执行人孙艳令。被执行人李超。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莱西市人民法院(2011)西民初字第58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人案款32000元。因被执行人已履行了全部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莱西市人民法院(2011)西民初字第581号民事判决书予以结案。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高培峰审判员  李 杰审判员  周礼建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于易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