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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甬仑民初字第54号

裁判日期: 2012-04-24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胡欢艳与曹存飞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欢艳,曹存飞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仑民初字第54号原告:胡欢艳,女,1986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被告:曹存飞,男,1956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欢艳与被告曹存飞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欢艳撤回对被告曹存飞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胡欢艳负担。审 判 员  蒋益芬代理审判员  林春凤人民陪审员  王亚君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四日代书 记员  王 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