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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西监刑执假字第183号

裁判日期: 2012-04-24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边育和假释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边育和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2)西监刑执假字第183号罪犯边育和,男,汉族,1939年2月28日出生于甘肃省临洮县,汉族,现在陕西省曲江监狱服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6年11月5日作出(96)西刑二初字第9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边育和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1999年11月5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以(1999)陕刑执字第573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刑为有期徒刑20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7年;2004年6月16日本院以(2004)西刑二执字第892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刑1年;2008年1月29日本院以(2008)西刑二执字第355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刑2年2个月(余刑执行至2016年9月4日止)。执行机关陕西省曲江监狱于2012年4月1O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假释建议,并附有改造期间的成绩,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边育和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且系老年犯。共获得积极28次。本院认为,罪犯边育和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边育和准予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16年9月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乐群审 判 员  朱庆利代理审判员  李时忠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周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