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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甬慈逍民初字第84号

裁判日期: 2012-04-24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云艳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田支公司、蒲伟超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云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田支公司,蒲伟超,杨立华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慈逍民初字第84号原告:云艳,女,1991年6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贵州省习水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田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玉田县城西大街。法定代表人:赵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友谊,男,1961年7月12日出生,汉族,该保险公司员工,住河北省唐山市玉田县。被告:蒲伟超,男,1984年2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唐山市玉田县。委托代理人:张友谊,男,1961年7月12日出生,汉族,该保险公司员工,住河北省唐山市玉田县。被告:杨立华,男,1971年9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唐山市玉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云艳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田支公司、蒲伟超、杨立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云艳于2012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杨立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云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云艳撤回对被告杨立华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郑 蕾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四日代书 记员 宋浏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