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吉中民再终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2-04-24
公开日期: 2016-04-10
案件名称
李国艳诉杨建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杨建明,李国艳,栾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吉中民再终字第1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杨建明,住蛟河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国艳,住蛟河市。原审第三人:栾梅,住蛟河市。本院在审理李国艳诉杨建明(第三人栾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杨建明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100.00元,由杨建明负担。审 判 长 范保平代理审判员 丛军霞代理审判员 付婷婷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彭 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