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甬慈执民字第2905-2号
裁判日期: 2012-04-24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黄树军与范百珍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树军,范百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甬慈执民字第2905-2号申请执行人黄树军,男,1968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慈溪市周巷镇城中村西黄,公民身份证号码:330222196811268231。被执行人范百珍,男,1947年9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慈溪市周巷镇海莫村莫字地60号,公民身份证号码:330222194709237974。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由本院于2011年9月20日作出的(2011)甬慈周商初字第34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1年10月8日向被执行人范百珍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本通知送达之日起三日履行人民币693475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2661元、执行费9335元。但被执行人范百珍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将被执行人范百珍名下的位于慈溪市周巷镇海莫村海莫的二间二层楼房一幢及房屋四址范围内的其他建筑设施(房产证号:慈房权证2010字第0113**号,土地证号:慈国用2003字第0310**号,四址:东至楼房东墙外侧并南北延伸、南至围墙、西至楼房西墙外侧滴水并南北延伸,北至路)委托浙江天一拍卖有限公司拍卖,经三次拍卖未成。2012年4月17日,本院自行组织变卖,景樟锐以436000元的价格买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第二百二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范百珍名下的位于慈溪市周巷镇海莫村海莫的二间二层楼房一幢及房屋四址范围内的其他建筑设施(房产证号:慈房权证2010字第0113**号,土地证号:慈国用2003字第0310**号,四址:东至楼房东墙外侧并南北延伸、南至围墙、西至楼房西墙外侧滴水并南北延伸,北至路)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景樟锐(身份证号:330222194901258257)所有。上述财产权自本裁定书送达给景樟锐时起转移。二、买受人景樟锐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莫 建 江审判员 华 锋审判员 岑 建 标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胡超(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