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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甬慈执民字第1127-1号

裁判日期: 2012-04-24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袁金达与陈太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金达,陈太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甬慈执民字第1127-1号申请执行人:袁金达,农民。委托代理人:郑伟,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陈太勇,农民。本院在执行袁金达诉陈太勇(2011)甬慈范民初字第217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袁金达自愿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现被执行人陈太勇尚欠申请执行人袁金达赔偿款19749.02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应承担诉讼费262元、执行费196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2)甬慈执民字第1127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力。审判长 寿 森 坤审判员 岑 建 标审判员 胡 苏 南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熠(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