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霞民三初字第429号
裁判日期: 2012-04-24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陈丽英与李合梅、何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湛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丽英,李合梅,何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霞民三初字第429号原告陈丽英,女,1960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湛江市霞山区。被告李合梅,男,1958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湛江市霞山区。被告何倩,女,1960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湛江市霞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丽英诉被告李合梅、何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2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已和解,本案的纠纷已解决。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丽英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受理费7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何 涛审 判 员 窦益勇助理审判员 韩 剑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尤思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