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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杭临民初字第552号

裁判日期: 2012-04-2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胡某某与临安市××××村民委员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某,临安市××××村民委员会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杭临民初字第552号原告胡某某。被告临安市××××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浙江省××××号。法定代表人常某某。委托代理人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某诉被告临安市××××村民委员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79元,减半收取289.5元,由原告胡某某负担。审判员  程睿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