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杭临民初字第552号
裁判日期: 2012-04-2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胡某某与临安市××××村民委员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某,临安市××××村民委员会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杭临民初字第552号原告胡某某。被告临安市××××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浙江省××××号。法定代表人常某某。委托代理人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某诉被告临安市××××村民委员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79元,减半收取289.5元,由原告胡某某负担。审判员 程睿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