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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叠民执字第66号

裁判日期: 2012-04-24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刘飞明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市七星支公司特殊程序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飞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市七星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叠民执字第66号申请执行人:刘飞明。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市七星支公司,住所地:桂林市自由路花桥3号。负责人:李玉明,经理。本院在执行刘飞明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市七星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现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60909元执行款已经自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叠民执字第6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奇审判员  文华审判员  胡玮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芸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