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离执字第85号
裁判日期: 2012-04-24
公开日期: 2017-12-24
案件名称
吕梁华威典当行有限公司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吕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梁华威典当行有限公司,刑国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吕粱市离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离执字第85号申请执行人吕梁华威典当行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管大,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刑国珍,1967年3月23曰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2009)离民初字第52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刑国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当金135000元、欠息5595元及综合费用和利息、违约金,诉讼费1670元,执行费2764元,共计145029元及综合费用和利息、违约金。但被执行人除已付50000元外,剩余部分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刑国珍银行帐户存款95029元及综合费用和利息、违约金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刑国珍相同数额的财产。执行员 李维强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海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