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深宝法民催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2-04-24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深圳市华明鑫精密五金有限公司与申请公示催告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深圳市华明鑫精密五金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九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深宝法民催字第5号申请人深圳市华明鑫精密五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组织机构代码:67xx-6。法定代表人刘小怡。申请人深圳市华明鑫精密五金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号码为00xx25银行支票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2年2月1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票据号码为00xx25、票面金额为人民币40000元、出票人为深圳市华明鑫精密五金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深圳市禾金旭光学科技有限公司、付款银行为交通银行深圳松岗支行、出票日期为2012年1月12日、付款日期为2012年1月12日的银行支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深圳市华明鑫精密五金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庞梅生审 判 员 王李娜助理审判员 龙倩虹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曹 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