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定法执字第00056号
裁判日期: 2012-04-24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马某某与冯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某某,冯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定法执字第00056号申请执行人马某某被执行人冯某某本院在执行陕���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1)定民初字第00737号民事调解书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冯治平发出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案件款9000元,案件受理费25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50元。到期后,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了全部义务,现申请执行人马某某已领取案件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1)定民初字第0073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立军审判员 孙海宏审判员 白小林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董建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