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杭西民初字第321号
裁判日期: 2012-04-24
公开日期: 2014-07-10
案件名称
何祺与杭州木荣文化创意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祺,杭州木荣文化创意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杭西民初字第321号原告:何祺。被告:杭州木荣文化创意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炳木。委托代理人:夏前生。委托代理人:盛昌满。本院在审理原告何祺诉被告杭州木荣文化创意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何祺于2012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何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何祺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玲玲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徐 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