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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宝民初字第551号

裁判日期: 2012-04-23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周某与周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周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宝民初字第551号原告周某。被告周甲。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诉被告周甲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周某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本案诉讼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周某负担。审判员  顾晓光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高 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