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宝民初字第551号
裁判日期: 2012-04-23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周某与周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周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宝民初字第551号原告周某。被告周甲。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诉被告周甲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周某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本案诉讼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周某负担。审判员 顾晓光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高 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