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成刑执字第2132号
裁判日期: 2012-04-23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唐丹抢劫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唐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2)成刑执字第2132号罪犯唐丹,男,1973年12月30日生,汉族,四川省内江市人,文化程度中专,现在崇州监狱服刑。四川省资阳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1999年4月13日作出(1999)资刑初字第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唐丹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1000元(已履行完毕)。在刑罚执行过程中,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11月16日以(2001)川刑执字第1335号刑事裁定,对其核准减为有期徒刑20年,剥夺政治权利8年,减刑后刑期止于2021年11月15日。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04年4月28日、2006年4月18日、2008年4月8日,以(2004)阿中刑执字第095号刑事裁定、(2006)阿中刑执字第131号刑事裁定、(2008)阿中刑执字第113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1年6个月、1年8个月和2年;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23日以(2010)成刑执字第3372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1年11个月,剥夺政治权利8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至2014年10月15日止。执行机关四川省崇州监狱于2012年3月26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进行裁前公示。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等为由,提出减刑意见。经审理查明,罪犯唐丹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执行机关标准考核分185分。以上事实,有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执行机关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奖惩审批表、考核积分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唐丹在服刑期间,确有突出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唐丹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至二○一三年二月十五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罗 宇审 判 员 牟世清代理审判员 张卫东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孙 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