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杭西商外初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2-04-23
公开日期: 2014-07-10
案件名称
龙工(上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林耀峰、林碎枢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工(上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林耀峰,林碎枢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杭西商外初字第14号原告:龙工(上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倪银英。委托代理人:马磊。被告:林耀峰。被告:林碎枢。原告龙工(上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林耀峰、林碎枢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2月1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龙工(上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于2012年4月23日以“被告方已自动履行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龙工(上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龙工(上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41元,减半收取1020.50元,由原告龙工(上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红萍人民陪审员 王 中人民陪审员 王 伟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韦 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