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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杭西商外初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2-04-23

公开日期: 2014-07-10

案件名称

龙工(上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林耀峰、林碎枢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工(上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林耀峰,林碎枢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杭西商外初字第14号原告:龙工(上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倪银英。委托代理人:马磊。被告:林耀峰。被告:林碎枢。原告龙工(上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林耀峰、林碎枢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2月1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龙工(上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于2012年4月23日以“被告方已自动履行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龙工(上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龙工(上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41元,减半收取1020.50元,由原告龙工(上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红萍人民陪审员  王 中人民陪审员  王 伟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韦 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