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成刑执字第2098号
裁判日期: 2012-04-23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罗永康抢劫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罗永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1994年)》: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2)成刑执字第2098号罪犯罗永康,男,1967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资阳市人,文化程度小学,现在四川省崇州监狱服刑。四川省资阳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1999年10月14日作出(1999)资刑初字第3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罗永康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履行)。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期间,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6月14日作出(2002)川刑执字第459号刑事裁定,对其核准减为有期徒刑18年,剥夺政治权利7年;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1月29日、2007年9月17日、2009年7月17日分别作出(2005)阿中刑执字第528号、(2007)阿中刑执字第440号和(2009)成刑执字第3677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1年、1年3个月、1年4个月,剥夺政治权利7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至2016年11月13日止。执行机关四川省崇州监狱于2012年3月26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进行裁前公示。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等为由,提出减刑意见。经审理查明,罪犯罗永康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执行机关标准考核分202分。以上事实,有刑事判决书、执行机关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奖惩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罗永康在服刑期间,确有突出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罗永康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至二○一五年一月十三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罗 宇代理审判员 张卫东人民陪审员 王 燕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孙 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