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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成刑执字第2142号

裁判日期: 2012-04-23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索朗达几抢劫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索朗达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1994年)》: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2)成刑执字第2142号罪犯索朗达几,曾用名:索科,男,1975年4月15日生,藏族,四川省若尔盖县人,文盲,现在崇州监狱服刑。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中级人��法院于1998年9月12日作出(1998)阿中刑初字第1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索朗达几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3000元(已全部履行)。在刑罚执行过程中,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11月6日以(2000)川刑执字第1124号刑事裁定,对其核准减为有期徒刑20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减刑后刑期止于2020年11月5日。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6月21日以(2006)阿中刑执字第365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1年;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25日以(2009)成刑执字第5761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1年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至2018年5月5日止。执行机关四川省崇州监狱于2012年3月26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进行裁前公示。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该犯确有��改表现等为由,提出减刑意见。经审理查明,罪犯索朗达几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执行机关标准考核分161分。以上事实,有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执行机关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奖惩审批表、考核积分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索朗达几在服刑期间,确有突出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索朗达几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至二○一六年十一月五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罗 宇审 判 员  牟世清代理审判员  张卫东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孙 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