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雁民初字第02379号
裁判日期: 2012-04-23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深圳禾力美景规划与景观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与西安大千盛景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禾力美景规划与景观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西安大千盛景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三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雁民初字第02379号原告深圳禾力美景规划与景观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泰然六路北侧深业泰然红松大厦9层B区9G。法定代表人袁凌,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易斌,男,汉族,1980年9月2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田席超,男,汉族,1983年7月6日出生。被告西安大千盛景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蓝田县汤峪镇石佛寺村四组。法定代表人李群豹,具体职务不详。本院受理原告深圳禾力美景规划与景观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诉被告西安大千盛景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西安大千盛景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于2012年4月18日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应当由西安市蓝田县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原告深圳禾力美景规划与景观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大千盛景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总体规划优化设计服务合同书》第十条约定“本合同发生争议,甲方(西安大千盛景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与乙方(深圳禾力美景规划与景观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应及时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调解不成时,可向甲方(西安大千盛景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经审查,被告西安大千盛景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西安市蓝田县汤峪镇石佛寺村四组。本院认为,双方约定管辖的协议合法有效,本案应属西安市蓝田县人民法院管辖,故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被告西安大千盛景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西安市蓝田县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郝 杰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刘喜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