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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北刑初字第125号

裁判日期: 2012-04-23

公开日期: 2014-08-08

案件名称

方宝祥、李友成等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宝祥,李友成,刘辉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北刑初字第125号公诉机关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方宝祥,无业。2011年11月28日因涉嫌犯抢劫罪被唐山市公安局路北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被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以盗窃罪批准逮捕,同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唐山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李友成,无业。1999年1月因犯盗窃罪被抚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2011年10月24日因涉嫌犯抢劫罪被唐山市公安局路北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30日被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以盗窃罪批准逮捕,同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唐山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刘辉,绰号“老唐”,无业。2011年12月25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唐山市公安局路北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唐山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马冀津,河北卓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王大明,河北光显律师事务所律师。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以冀唐北检刑诉字(2012)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方宝祥、李友成、刘辉犯盗窃罪,于2012年3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琳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方宝祥、李友成、刘辉,辩护人马冀津、王大明等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1年3月4日10时许,被告人刘辉、李友成、方宝祥伙同程建国、程士双、程士全(三人已判决),携带事先准备好的钳子、改锥等作案工具分乘两辆汽车来到唐山市路北区翰林雅居小区211楼,使用钳子、改锥等作案工作盗窃室内墙体电线,共盗窃翰林雅居小区墙体里的4平方电线9030米,价值人民币27090元。2、2011年3月5日11时许,被告人刘辉、李友成、方宝祥伙同程建国、程士双、程士全,携带事先准备好的钳子、改锥等作案工具分乘两辆汽车来到唐山市路北区金港怡园小区4号楼,使用钳子、改锥等作案工具盗窃室内墙体电线,共盗窃金港怡园小区4号楼墙体里的4平方电线2400米,价值人民币6768元。3、2011年3月5日14时40分许,被告人刘辉、李友成、方宝祥伙同程建国、程士双、程士全,在唐山市路北区香木林小区15楼4门1501室盗窃室内墙体里的电线时,被小区保安员发现。在逃跑的过程中,被告人程建国为抗拒抓捕使用随身携带的折叠刀将保安员张某的左手划伤,左颧骨打伤,2011年3月23日经鉴定被害人张某的伤情为轻微伤。经鉴定,被盗4平方电线400米,价值人民币1128元。4、2010年年底至2011年年初,被告人方宝祥伙同程建国、程士全、程士双,使用事先准备好的钳子、改锥等作案工具,在唐山市开平区东城绿庭小区盗窃5户墙体内的4平方电线2070米,价值人民币5900元。5、2010年年底至2011年年初,被告人方宝祥伙同程建国、程士全、程士双,使用事先准备好的钳子、改锥等作案工具,在唐山市开平区东港龙城小区盗窃14户墙体内电线(4平方2100米,2.5平方2400米,10平方600米),价值人民币14403元。6、2010年年底到2011年年初,被告人方宝祥伙同程建国、程士全、程士双,使用事先准备好的钳子、改锥等作案工具,在唐山市丰润区安联水晶城小区盗窃26户墙体内电线(4平方×2.5平方11100米),价值人民币28231元。7、2010年年底到2011年年初,被告人方宝祥伙同程建国、程士全、程士双,使用事先准备好的钳子、改锥等作案工具,在唐山市滦县金鼎领秀小区盗窃27户墙体内电线(4平方12150米,2.5平方8640米,10平方810米),价值人民币55442元。8、2010年12月份,被告人方宝祥伙同程建国、程士全、程士双,使用事先准备好的钳子、改锥等作案工具,在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县北新家园小区盗窃31户墙体内电线(4平方6000米,2.5平方6000米,10平方4358米),价值人民币58237元。9、2010年11月份,被告人方宝祥伙同程士双,使用事先准备好的钳子、改锥等作案工具,在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县鼎尊花苑盗窃4户墙体内电线(4平方1600米,2.5平方2100米),价值人民币8235元。10、2010年年底到2011年年初,被告人方宝祥伙同程建国、程士全、程士双在河北省秦皇岛市山海关区祥荷鑫苑小区,使用事先准备好的钳子、改锥等作案工具,盗窃该小区6户墙体内电线(10平方648米,4平方1800米,2.5平方1800米),价值人民币12835元。11、2011年1月份,被告人方宝祥伙同程建国、程士全、程士双及“大魔”、“大杨”、“老郑”(以上三人身份尚未查清,现在逃)七人在河北省秦皇岛市山海关区水郡御景小区,使用一路领先准备好的钳子、改锥等作案工具,盗窃该小区墙体内电线(10平方170米,4平方890米,2.5平方8000米),价值人民币17731元。12、2011年1月份,被告人方宝祥伙同程建国、程士全、程士双及“大魔”、“大杨”、“老郑”七人在河北省秦皇岛市山海关区博维龙庭小区,使用事先准备好的钳子、改锥等作案工具,盗窃该小区墙体内电线(10平方220米,4平方3920米),价值人民币12718元。13、2010年年底到2011年年初,被告人刘辉、李友成伙同程士双、程士全四人在辽宁省葫芦岛市龙港区碧波家园小区,使用事先准备好的钳子、改锥等作案工具,盗窃该小区墙体内电线(10平方1000米,4平方9420米),价值人民币33877元。14、2011年1月份,被告人刘辉、李友成伙同程士双、程士全四人在辽宁省葫芦岛市龙港区水木清华小区,使用事先准备好的钳子、改锥等作案工具,盗窃该小区墙体内电线(4平方4732米),价值人民币13486元。被告人方宝祥涉案金额合计人民币248718元,被告人刘辉涉案金额合计人民币82349元,被告人李友成总涉案金额合计人民币82349元。公诉机关在指控的同时,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认为被告人方宝祥、李友成、刘辉的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方宝祥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第7起盗窃事实予以否认,对第8起盗窃事实认为数额过大,对第11起、第12起盗窃事实认为“大魔”、“大杨”、“老郑”三名犯罪嫌疑人盗窃的数额应该与其自己盗窃的数额分开,对其余8起予以承认;被告人李友成、刘辉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盗窃罪的事实均无异议;被告人李友成辩解其盗窃数额与被告人刘辉相同,刑期也应一致。被告人刘辉辩护人主要辩护意见是被告人刘辉系初犯,认罪态度较好,在共同犯罪中作用较小,有从轻或减轻的处罚情节。经审理查明:1、2011年3月4日10时许,被告人刘辉、李友成、方宝祥伙同程建国、程士双、程士全(三人已判决),携带事先准备好的钳子、改锥等作案工具分乘两辆汽车来到唐山市路北区翰林雅居小区211楼,使用钳子、改锥等作案工作盗窃室内墙体电线,共盗窃翰林雅居小区墙体里的4平方电线9030米,价值人民币27090元。2、2011年3月5日11时许,被告人刘辉、李友成、方宝祥伙同程建国、程士双、程士全,携带事先准备好的钳子、改锥等作案工具分乘两辆汽车来到唐山市路北区金港怡园小区4号楼,使用钳子、改锥等作案工具盗窃室内墙体电线,共盗窃金港怡园小区4号楼墙体里的4平方电线2400米,价值人民币6768元。3、2011年3月5日14时40分许,被告人刘辉、李友成、方宝祥伙同程建国、程士双、程士全,在唐山市路北区香木林小区15楼4门1501室盗窃室内墙体里的电线时,被小区保安员发现。在逃跑的过程中,被告人程建国为抗拒抓捕使用随身携带的折叠刀将保安员张某的左手划伤,左颧骨打伤,2011年3月23日经鉴定被害人张某的伤情为轻微伤。经鉴定,被盗4平方电线400米,价值人民币1128元。4、2010年年底至2011年年初,被告人方宝祥伙同程建国、程士全、程士双,使用事先准备好的钳子、改锥等作案工具,在唐山市开平区东城绿庭小区盗窃5户墙体内的4平方电线2070米,价值人民币5900元。5、2010年年底至2011年年初,被告人方宝祥伙同程建国、程士全、程士双,使用事先准备好的钳子、改锥等作案工具,在唐山市开平区东港龙城小区盗窃14户墙体内电线(4平方2100米,2.5平方2400米,10平方600米),价值人民币14403元。6、2010年年底到2011年年初,被告人方宝祥伙同程建国、程士全、程士双,使用事先准备好的钳子、改锥等作案工具,在唐山市丰润区安联水晶城小区盗窃26户墙体内电线(4平方×2.5平方11100米),价值人民币28231元。7、2010年年底到2011年年初,被告人方宝祥伙同程建国、程士全、程士双,使用事先准备好的钳子、改锥等作案工具,在唐山市滦县金鼎领秀小区盗窃27户墙体内电线(4平方12150米,2.5平方8640米,10平方810米),价值人民币55442元。8、2010年12月份,被告人方宝祥伙同程建国、程士全、程士双,使用事先准备好的钳子、改锥等作案工具,在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县北新家园小区盗窃31户墙体内电线(4平方6000米,2.5平方6000米,10平方4358米),价值人民币58237元。9、2010年11月份,被告人方宝祥伙同程士双,使用事先准备好的钳子、改锥等作案工具,在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县鼎尊花苑盗窃4户墙体内电线(4平方1600米,2.5平方2100米),价值人民币8235元。10、2010年年底到2011年年初,被告人方宝祥伙同程建国、程士全、程士双在河北省秦皇岛市山海关区祥荷鑫苑小区,使用事先准备好的钳子、改锥等作案工具,盗窃该小区6户墙体内电线(10平方648米,4平方1800米,2.5平方1800米),价值人民币12835元。11、2011年1月份,被告人方宝祥伙同程建国、程士全、程士双及“大魔”、“大杨”、“老郑”(以上三人身份尚未查清,现在逃)七人在河北省秦皇岛市山海关区水郡御景小区,使用一路领先准备好的钳子、改锥等作案工具,盗窃该小区墙体内电线(10平方170米,4平方890米,2.5平方8000米),价值人民币17731元。12、2011年1月份,被告人方宝祥伙同程建国、程士全、程士双及“大魔”、“大杨”、“老郑”七人在河北省秦皇岛市山海关区博维龙庭小区,使用事先准备好的钳子、改锥等作案工具,盗窃该小区墙体内电线(10平方220米,4平方3920米),价值人民币12718元。13、2010年年底到2011年年初,被告人刘辉、李友成伙同程士双、程士全四人在辽宁省葫芦岛市龙港区碧波家园小区,使用事先准备好的钳子、改锥等作案工具,盗窃该小区墙体内电线(10平方1000米,4平方9420米),价值人民币33877元。14、2011年1月份,被告人刘辉、李友成伙同程士双、程士全四人在辽宁省葫芦岛市龙港区水木清华小区,使用事先准备好的钳子、改锥等作案工具,盗窃该小区墙体内电线(4平方4732米),价值人民币13486元。被告人方宝祥涉案金额合计人民币248718元,被告人刘辉涉案金额合计人民币82349元,被告人李友成总涉案金额合计人民币82349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案件来源证实2011年3月5日14时40分许,唐山市路北区香木林小区物业保安巡逻至15楼4门1501号时发现有人在该房间盗窃电线,在追赶其中三名嫌疑人时,保安张某被其中一名嫌疑人用刀扎伤手部,后将该人抓获。香木林物业报案至唐山市公安局路北区分局祥丰道派出所。2、报案材料证实:唐山市路北区翰林雅居小区、唐山市路北区金港怡园小区、唐山市路北区香木林小区、唐山市开平区东城绿庭小区、唐山市开平区东港龙城小区、唐山市丰润区安联水晶城小区、唐山市滦县金鼎领秀小区、秦皇岛市抚宁县北新家园小区、秦皇岛市抚宁县鼎尊花苑小区、秦皇岛市山海关区祥荷鑫苑小区、秦皇岛市山海关区水郡御景小区、秦皇岛市山海关区博维龙庭小区、葫芦岛市龙港区碧波家园小区、葫芦岛市龙港区水木清华小区住户墙体内电线被盗情况。3、抓获材料证实:2011年10月24日,被告人李友成被抓获情况;2011年11月28日,被告人方宝祥被抓获情况;2011年12月25日,被告人刘辉被抓获情况。4、同案犯程建国、程士全、程士双及被告人方宝祥、李友成、刘辉的供述证实2011年3月5日6人分乘两辆汽车盗窃唐山市路北区金港怡园小区、唐山市路北区香木林小区住户墙体内电线的事实。5、同案犯程建国、程士全、程士双及被告人李友成、刘辉的供述证实2011年3月4日10时许其五人在唐山市路北区翰林雅居小区伙同被告人方宝祥盗窃住户墙体内电线的事实。6、同案犯程士全、程士双及被告人李友成、刘辉的供述证实2010年年底至2011年年初在葫芦岛市龙港区碧波家园小区、2011年1月份在葫芦岛市龙港区水木清华小区其四人共同盗窃住户墙体内电线的事实。7、同案犯程建国、程士全、程士双的供述证实2010年年底至2011年年初在唐山市开平区东城绿庭小区、2010年年底至2011年年初在唐山市开平区东港龙城小区、2010年年底至2011年年初在唐山市丰润区安联水晶城小区、2010年年底至2011年年初在唐山市滦县金鼎领秀小区、2010年年底至2011年年初在秦皇岛市山海关区祥荷鑫苑小区其三人伙同被告人方宝祥盗窃住户墙体内电线的事实及2011年1月份在秦皇岛市山海关区水郡御景小区、2011年1月份在秦皇岛市山海关区博维龙庭小区其三人伙同“大魔”、“大杨”、“老郑”、被告人方宝祥盗窃住户墙体内电线的事实。8、同案犯程建国、程士双的供述证实2010年12月份在秦皇岛市抚宁县北新家园小区其二人伙同被告人方宝祥盗窃住户墙体内电线的事实。9、同案犯程士双的供述证实2010年11月份在秦皇岛市抚宁县鼎尊花苑小区其伙同被告人方宝祥盗窃住户墙体内电线的事实。10、辨认材料证实同案犯程建国、程士全、程士双辨认作案现场的情况,同案犯程建国辨认出被告人方宝祥、李友成的情况,被告人李友成、方宝祥辨认出被告人刘辉的情况,被告人刘辉辨认出同案犯程建国、程士全、程士双的情况。11、证人张某、付某等人的证言证实本案小区住户墙体内电线被盗情况。12、鉴定结论证实被盗电线价值。13、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方宝祥、李友成、刘辉身份情况。14、前科材料证实被告人李友成犯罪前科情况。15、扣押材料证实本案作案工具及被盗电线扣押情况。本院认为,被告人方宝祥、李友成、刘辉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其三人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均成立。被告人方宝祥所提其在唐山市滦县金鼎领秀小区没有参与盗窃,起诉书指控在秦皇岛市抚宁县北新家园小区盗窃数额过多,在秦皇岛市山海关区水郡御景小区、秦皇岛市山海关区博维龙庭小区所盗窃数额应该与“大魔”、“大杨”、“老郑”三人盗窃数额分开的主要辩解意见,经查,被告人方宝祥的同案犯均已如实供述,且供述一致,细节处能够吻合,故被告人方宝祥的盗窃事实足以认定,且被告人方宝祥,同案犯程建国、程士全、程士双,犯罪嫌疑人“大魔”、“大杨”、“老郑”系共同犯罪,应承担共同的损害后果,故上述辩解意见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人李友成所提其与被告人刘辉盗窃数额一致,刑期也应相同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李友成有犯罪前科,故应依法对其酌情从重处罚,其辩护意见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人刘辉辩护人所提被告人刘辉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较小,请求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刘辉与被告人方宝祥、李友成、同案犯程建国、程士全、程士双在盗窃中各有分工,所起作用相当,故上述辩护意见本院不予支持;所提被告人刘辉认罪态度较好的辩护意见,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方宝祥、李友成、刘辉流窜各地,多次作案,情节恶劣,故依法对其三人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李友成有犯罪前科,故依法对其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李友成、刘辉当庭自愿认罪,故可依法对其二人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方宝祥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11月28日起至2026年5月27日止)。二、被告人李友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10月24日起至2022年10月23日止)。三、被告人刘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12月25日起至2022年6月24日止)。上述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四、作案工具灰色江淮轿车(冀CC63**)一辆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刘艳辉审 判 员  赵 宁人民陪审员  边丽云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刘 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