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甬奉执民字第155号
裁判日期: 2012-04-23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林满定与张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甬奉执民字第155号原告林满定与被告张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4月28日作出的(2011)甬奉莼民三初字第1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林满定于2012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张忠目前下落不明。经查询银行、房管等部门,未发现被执行人张忠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林满定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张忠的下落或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截止2012年4月23日,被执行人张忠尚应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林满定赔偿款153518.35元,承担案件受理费2086.5元、执行费2234.07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2)甬奉执民字第155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下落或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阳昉代理审判员 宣小虎代理审判员 周 贞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周梅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