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锦江民初字第1798号
裁判日期: 2012-04-23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四川汇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一汽(四川)专用汽车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汇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汽(四川)专用汽车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锦江民初字第1798号原告四川汇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戴忠俊,四川汇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丁松林,四川衡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一汽(四川)专用汽车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小文,一汽(四川)专用汽车有限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忠志。委托代理人杨革。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汇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一汽(四川)专用汽车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汇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2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四川汇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其已与被告一汽(四川)专用汽车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汇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704元,减半收取1352元,由原告四川汇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肖 彬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傅继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