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邯县民初字第1282号
裁判日期: 2012-04-23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河北省邯郸县人民法院民事一审裁定书(27)
法院
邯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清臣,高松波,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邯县民初字第1282号原告李清臣。委托代理人姚银玲,河北大法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松波。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分公司。住所丛台路与滏东路交叉口。负责人王世峰,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清臣于2012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清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审判员 李瑞敏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丽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