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凤执字第00375号
裁判日期: 2012-04-23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凤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郁志远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凤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郁志远,张惊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凤执字第00375号申请执行人:凤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安徽省凤阳县府城镇府西街。法定代表人:詹如军,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夏立新,凤阳县总铺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张祖国,凤阳县总铺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郁志远,男,汉族,1966年12月2日出生,初中文化,个体户,凤阳县人,住安徽省凤阳县。被执行人:张惊涛,男,汉族,1963年1月20日出生,高中文化,凤阳县人,住安徽省凤阳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凤民二初字第00371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郁志远、张惊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郁志远、张惊涛立即偿还申请人凤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100000元及利息;申请人凤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为实现债权所支付的代理费2000元由被执行人郁志远承担。但被执行人郁志远、张惊涛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郁志远、张惊涛在银行有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郁志远、张惊涛的银行存款160000元。二、划拨被执行人郁志远、张惊涛的银行存款16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东升审判员 马世卫审判员 胡之水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孙 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