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甬慈刑初字第637号
裁判日期: 2012-04-23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叶建岳、符利君等非法经营罪、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建岳,符利君,黄玉善,劳某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甬慈刑初字第637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叶建岳,无业,家住慈溪市。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于2011年11月29日被抓获,同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0日被依法逮捕。辩护人卢国荣,浙江句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符利君,农民,家住慈溪市。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于2011年11月29日被抓获,同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0日被依法逮捕。辩护人王铁波,浙江上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黄玉善,农民,家住慈溪市。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于2011年11月29日被抓获,同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0日被依法逮捕。辩护人王洪吉,浙江句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劳某国,无业,家住浙江省慈溪市。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于2012年1月21日被取保候审。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以慈检刑诉(2012)4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叶建岳、符利君、黄玉善犯非法经营罪、被告人劳某国犯赌博罪,于2012年3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以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审理方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孙建权、被告人叶建岳及其辩护人卢国荣、被告人符利君及其辩护人王铁波、被告人黄玉善及其辩护人王洪吉、被告人劳某国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1年10月始,被告人叶建岳、符利君、黄玉善经商量,合伙在慈溪市周巷镇万寿寺村精忠居委驿亭路被告人叶建岳家中做庄,以香港“六合彩”形式进行非法博彩活动,通过电话或者传真接受下家被告人劳某国及陈某、易某、张某、吴某、冯某、应某维等人的报码或投注,累计接受报码或投注金额人民币60余万元。在上述期间,被告人劳某国多次接受黄某、励某军等人投注,并向被告人叶建岳转报。被告人劳某国接受投注金额累计人民币3万余元,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2千余元。同年11月29日晚,公安民警将被告人叶建岳、符利君、黄玉善抓获,并当场查扣报码单及手机六部、传真机一台、笔记本电脑一台、U盘一只、计算器四只等物。经对被告人叶建岳、符利君、黄玉善在案发当晚被查获的码单进行计算,该期接受报码或投注合计金额人民币7.99余万元。2012年1月21日,被告人劳某国向公安机关投案。四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上述事实,四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证人陈某、易某、张某、吴某、冯某、应某维、黄某、励某军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检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及物证照片、报码单、抓获经过、到案经过及四被告人的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叶建岳、符利君、黄玉善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经营“六合彩”博彩活动,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被告人劳某国以营利为目的,明知庄家非法经营“六合彩”博彩活动,仍多次接受他人投注,并向庄家转报,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均成立。被告人叶建岳、符利君、黄玉善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告人劳某国有自首情节,对四被告人均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卢国荣、王铁波、王洪吉提出的关于对被告人叶建岳、符利君、黄玉善可从轻处罚的相关合理辩护意见,本院均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劳某国的犯罪事实、情节和悔罪表现,依法可适用缓刑。被告人劳某国的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供四被告人犯罪所用的手机六部、传真机一台、笔记本电脑一台、U盘一只、计算器四只等物,依法予以没收。据此,对被告人叶建岳、符利君、黄玉善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之规定;对被告人劳某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叶建岳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11月29日起至2016年11月28日止。并处的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本院。)二、被告人符利君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11月29日起至2016年11月28日止。并处的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本院。)三、被告人黄玉善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11月29日起至2016年11月28日止。并处的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本院。)四、被告人劳某国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的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本院。)五、被告人劳某国违法所得人民币二千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供犯罪所用的U盘一只(扣押于慈溪市公安局)及手机六部、传真机一台、笔记本电脑一台、计算器四只,均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许 越 骋人民陪审员 褚 忠 华人民陪审员 周 金 海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徐佩颖(代)附: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文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二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条文第六条未经国家批准擅自发行、销售彩票,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