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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鄂西塞执字第00125号

裁判日期: 2012-04-23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朱容权与陶玉春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容权,陶玉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

全文

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鄂西塞执字第00125号申请执行人朱容权,男,汉族,1954年6月30日出生,住黄石市西塞山区。被执行人陶玉春,男,汉族,1960年1月29日出生,住黄石市西塞山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西冶民初字第7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四月二十三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法定期限内履行法定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陶玉春在金融其它机构的款项131522.00元(含各项赔偿金127127.00元、诉讼费2543元、执行费1852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夏骏飞执行员  李 华执行员  罗 翔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胡 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