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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昌执字第0050号

裁判日期: 2012-04-23

公开日期: 2015-11-07

案件名称

南某与宁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某,宁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昌执字第0050号申请执行人南某。被执行人宁某某。本院在执行南某与宁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宁某某常年不在家,下落不明,且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2011)昌民一初字第0130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体下落及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后,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此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于友利审 判 员  张福江代理审判员  张 楠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阿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