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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定法执字第00149号

裁判日期: 2012-04-23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曹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曹某某,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定法执字第00149号申请执行人王某被执行人曹某某。被执行人张某某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定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09)定民初字第231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由于被执行人张某某交付10000元之后举家外出,查无下落,且被执行人曹某某居住地及财产所在地均在绥德县境内,本院委托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定法执字第14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屈文学审判员  刘定平审判员  万 林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高建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