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定法执字第00149号
裁判日期: 2012-04-23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曹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曹某某,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定法执字第00149号申请执行人王某被执行人曹某某。被执行人张某某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定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09)定民初字第231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由于被执行人张某某交付10000元之后举家外出,查无下落,且被执行人曹某某居住地及财产所在地均在绥德县境内,本院委托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定法执字第14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屈文学审判员 刘定平审判员 万 林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高建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