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武海法执字第164-2号
裁判日期: 2012-04-23
公开日期: 2014-11-05
案件名称
重庆丰都映三峡石油制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武汉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丰都映三峡石油制品有限公司,宜昌中汇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
全文
武汉海事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武海法执字第164-2号案外人: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港窑路支行(以下简称“湖北银行宜昌港窑路支行”)。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港窑路58号金东山市场4期A区******号。负责人:雷科,该支行行长。申请执行人:重庆丰都映三峡石油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丰都县名山镇北门路**号附**号。法定代表人:隆世发,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宜昌中汇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宜昌中汇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解放路*号*楼。法定代表人:明熙宁,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重庆丰都映三峡石油制品有限公司与宜昌中汇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其他海商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宜昌中汇公司未履行生效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0年12月23日作出(2010)武海法执字第164-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将“三峡油2号驳”、“三峡油3号驳”所有权变更登记到重庆丰都映三峡石油制品有限公司名下。案外人湖北银行宜昌港窑路支行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湖北银行宜昌港窑路支行称,该行与向勇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向勇向该行借款100万元,由宜昌中汇公司所有的“三峡油2号驳”、“三峡油3号驳”为该笔借款提供抵押担保,并于2004年1月4日在宜昌海事局办理了船舶抵押权登记。后因向勇未按时还款,该行向宜昌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宜昌仲裁委员会作出(2007)宜仲裁字第39号仲裁裁决书,确定了湖北银行宜昌港窑路支行对向勇的债权,以及湖北银行宜昌港窑路支行对宜昌中汇公司所有的“三峡油2号驳”、“三峡油3号驳”在裁决确定的债权数额内享有优先受偿权,该裁决书已生效且已进入执行程序。湖北银行宜昌港窑路支行请求本院撤销(2010)武海法执字第164-1号执行裁定书,保护其对“三峡油2号驳”、“三峡油3号驳”船舶的抵押权。本院查明,本案执行标的“三峡油2号驳”、“三峡油3号驳”为湖北银行宜昌港窑路支行的债权提供了抵押担保,并在海事部门办理了船舶抵押权登记。本院认为,湖北银行宜昌港窑路支行目前对“三峡油2号驳”、“三峡油3号驳”船舶依法享有抵押权,在抵押权消灭前,不应变更“三峡油2号驳”、“三峡油3号驳”的所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继续将“三峡油2号驳”、“三峡油3号驳”船舶所有权予以冻结。二、中止(2010)武海法执字第164-1号执行裁定书“将‘三峡油2号驳’、‘三峡油3号驳’所有权变更登记到重庆丰都映三峡石油有限公司名下”内容的执行。三、中止(2005)武海法商字第43号民事判决书主文第一项内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侯振坤审 判 员 潘晓帆代理审判员 鄢 坤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熊 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