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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栖民一初字第459号

裁判日期: 2012-04-23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柳某与阎某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栖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栖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柳某,阎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栖民一初字第459号原告柳某。被告阎某。委托代理人林某某,男,1953年5月1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柳某与被告阎某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林华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玉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