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栖民一初字第459号
裁判日期: 2012-04-23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柳某与阎某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栖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栖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柳某,阎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栖民一初字第459号原告柳某。被告阎某。委托代理人林某某,男,1953年5月1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柳某与被告阎某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林华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玉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