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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磐民执字第134号

裁判日期: 2012-04-23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李长仁与张国良、姜振玉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结案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长仁,张国良,姜振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磐民执字第134号申请执行人李长仁,男。被执行人张国良,男。被执行人姜振玉,男。申请执行人李长仁与被执行人张国良、姜振玉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磐石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23日作出(2011)磐民一初字第80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长仁于2012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2年1月5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同意终结保留债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磐石市人民法院(2011)磐民一初字第80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少华审 判 员  于长华代理审判员  王长春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司桂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