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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宜宾民初字第1104号

裁判日期: 2012-04-23

公开日期: 2014-11-26

案件名称

邓松与郑萍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松,郑萍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宜宾民初字第1104号原告:邓松。被告:郑萍。本院在审理原告邓松诉被告郑萍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邓松于2012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邓松申请撤诉是自己处分诉权的自愿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邓松负担。审判员  张涛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