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宜宾民初字第1104号
裁判日期: 2012-04-23
公开日期: 2014-11-26
案件名称
邓松与郑萍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松,郑萍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宜宾民初字第1104号原告:邓松。被告:郑萍。本院在审理原告邓松诉被告郑萍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邓松于2012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邓松申请撤诉是自己处分诉权的自愿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邓松负担。审判员 张涛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