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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甬海法温特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2-04-2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卢某某申请宣告公民死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波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卢某某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海事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甬海法温特字第1号申请人:卢某某。申请人卢某某要求宣告李某某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卢某某称,其与李某某系夫妻关系。2011年12月18日23时许,李某某所在的“闽霞渔运×××66”船与“puelche”轮在温州海域(北纬27°56'、东经122°08')发生碰撞,造成“闽霞渔运×××66”船沉没,李某某落水失踪,至今下落不明,经温州海事局证明其不可能生存。现依法要求法院宣告���某某死亡。经查,李某某,男,1973年6月18日出生,汉族,贵州省瓮安县人,身份证号××,“闽霞渔运×××66”船船员,原住贵州省瓮安县建中镇建中村鸡场西街,系申请人卢某某的丈夫。李某某所在的“闽霞渔运×××66”船在温州海域(北纬27°56'、东经122°08')与他船发生碰撞,造成“闽霞渔运×××66”船沉没,李某某落水失踪,至今下落不明,经温州海事局证明李某某已无生还可能。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2年1月11日发出寻找李某某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李某某仍然没有出现。本院认为,李某某随渔船沉没失踪至今,经公告后仍未出现,已无生还可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李某某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董体乾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郭临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