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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苏民二初字第00654号

裁判日期: 2012-04-23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原告邢吉东与被告沈阳宇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吉东,沈阳宇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苏民二初字第00654号原告邢吉东,男。委托代理人徐清。被告沈阳宇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明。委托代理人王占元。本院在审理原告邢吉东与被告沈阳宇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邢吉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5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刘为民审 判 员  谭照煦人民陪审员  肖 冰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张沈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