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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新民初字第391号

裁判日期: 2012-04-23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李国峰与寇成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国峰,寇成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新民初字第391号原告:李国峰,男,1973年12月15日生,汉族。被告:寇成勇,男,1974年2月21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国峰诉被告寇成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一二年四月二十三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国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44.50元、保全费570元,合计1114.50元,由原告李国峰负担。审判员  温绍勋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海宝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