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新民初字第391号
裁判日期: 2012-04-23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李国峰与寇成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国峰,寇成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新民初字第391号原告:李国峰,男,1973年12月15日生,汉族。被告:寇成勇,男,1974年2月21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国峰诉被告寇成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一二年四月二十三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国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44.50元、保全费570元,合计1114.50元,由原告李国峰负担。审判员 温绍勋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海宝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