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永民初字第682号
裁判日期: 2012-04-23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陈某某诉被告薛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薛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永民初字第682号原告陈某某,女,生于1987年5月29日,汉族,农民,住永年县。被告薛某某,男,生于1985年1月14日,汉族,农民,住永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薛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审判员 侯书平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翠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