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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永民初字第682号

裁判日期: 2012-04-23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陈某某诉被告薛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薛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永民初字第682号原告陈某某,女,生于1987年5月29日,汉族,农民,住永年县。被告薛某某,男,生于1985年1月14日,汉族,农民,住永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薛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审判员  侯书平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翠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