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潢刑初字第76号
裁判日期: 2012-04-23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被告人唐立忠盗掘古墓葬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潢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潢川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潢川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潢刑初字第76号公诉机关潢川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唐立忠,男,41岁。潢川县人民检察院以潢检刑诉(2012)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立忠犯盗掘古墓葬罪,于2012年3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潢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余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唐立忠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潢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7年9月26日凌晨,被告人唐立忠伙同周林和(已判刑)等人窜至潢川县隆古乡张庄村冯长进家稻田里打眼盗掘古墓葬,被潢川县公安局隆古派出所干警当场抓获。经河南省文物鉴定委员会鉴定:被告人唐立忠等人盗掘的墓葬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黄国故城古墓葬群的组成部分。上述事实有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同案人供述、证人证言、鉴定结论、相关书证、物证照片等证据证实。认为被告人唐立忠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应当以盗掘古墓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求依法判处。被告人唐立忠辩称其当日只是到了案发现场,没有实施盗掘古墓的行为。经审理查明,2007年9月26日凌晨,被告人唐立忠伙同周林和(已判刑)等人窜至北距高稻场村民组南边界240米,潢川县隆古乡张庄村冯长进家稻田里打眼,盗掘古墓葬,周林和被潢川县公安局隆古派出所干警当场抓获。根据2004年8月19日河南省建设厅、河南省文物管理局《关于公布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通知》(豫文物(2004)330号),确定黄国故城作为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其保护范围为:1、城墙自城壕外50米,为保护范围;2、以高稻场村民组为基点,向东西各扩展450米,向北扩展300米,向南扩展450米,为保护范围(黄国墓地区域);3、以黄国故城城墙最南端向南扩展1200米,包括水库淹没区(老龙埂水库区域)。2006年5月25日,黄国故城由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升格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2008年12月30日河南省文物管理局、河南省建设厅《关于公布第六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及第四批省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通知》(豫文物(2008)286号),确定黄国故城作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该保护范围明确以高稻场村民组为基点,向南北各扩450米,向西扩展700米,向东扩展400米。新公布的保护范围与原保护范围对高稻场保护范围南边界划定一致。经河南省文物鉴定委员会鉴定:被告人唐立忠等人盗掘的墓葬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黄国故城古墓葬群的组成部分。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唐立忠供述:2007年农历八月十五夜里22点左右,我骑摩托车从张庄回潢川,路上碰到陈家军。我俩在路边说了会话,陈说平时周庄有盗墓的,去看看。我把摩托车放到陈家军家里,地走去周庄。到周庄快夜里12点了,我俩先去了周林和家,在周林和家说有十分钟话,就说到队北边看看有没有人。我们到了生产队后面,看见有俩个人,这俩个人看见我们后就走了。这时我们又碰到了陈xx,陈xx当时去看他家的砖头,路过看看。我们几个在后面田里转了转,陈家军说他有事就先走了。参加盗墓的有我、周林和、陈家军和一个人我不认识。是周林和及和他一块的那个我不认识的人在稻田里打眼,我没有动手。探条是周林和拿的。2、同案人周林和的供述:昨天(2007年9月25日)夜里23点多时,唐立忠给我打电话说要到我家里坐会,我俩在我家里坐会后他让我和他一块到我队后面的地里去看看,于是我俩就从我家出来往冯长进家的稻田去。在去的路上我碰见陈xx,但我和陈xx没有打招呼。我和唐立忠绕路走到冯长进稻田时,看到在周林功树田的树荫下站有两个人,我和唐立忠没有到树荫那两人跟前,而是直接到了冯长进的稻田。唐立忠用铁棍在地里打洞,我也上去在地里捣了几个洞(大概有四五个洞),没有捣到什么,我对唐立忠说我要走,他就让我把那两根打洞的铁棍带着,接着我们就被派出所的民警抓获。当时去之前,我和唐立忠说去看看、玩,没有具体商量;那些铁棍是唐立忠的,在我俩往冯长进稻田去的途中我曾下过一次厕所,再赶上唐立忠时,他手中已经拿着三根铁棍,不知他从哪拿的。我知道他拿的东西就是盗墓打眼钻探用的工具。唐立忠从另外方向跑走了,我手里拿有两根铁棍也被当场收去了。我是后来才见到陈xx的,另外一个人跑掉了,我不知道是谁。我在被逮住之前没有与他两个见着面,具体唐立忠是不是同他两人有联系或咋商量的我就不清楚了,唐立忠也没有提到他俩个人的事。3、证人陈xx的证言:夜晚11点半左右我到庄子后面盖房子工地去看场子。走到屋后面看见几个人在田里探墓,我好奇就站在冯长进的田埂子上看,一直到我被派出所的逮住,已是凌晨两点钟左右。探墓的有三个人,在冯长进的田里探的,一个叫唐立忠、一个叫陈家军、一个叫周林和,探墓的是周林和和唐立忠两个拿着钢筋棍做的探条在冯长进的田里探。陈家军我去时他在冯长进的田埂上站着放风。我看到周林和和唐立忠拿的是铁棍,他两个一起往地上按,陈家军没拿东西;被带来的是周林和,是他和唐立忠一起探的,陈家军和唐立忠被抓时跑了。4、物证照片:证实周林和、唐立忠探墓用的铁棍照片。5、河南省文物鉴定委员会豫文物鉴字(2009)第31号文物鉴定结论书:2009年6月12日,受潢川县人民检察院委托,河南省文物鉴定委员会指派鉴定委员刘海旺、王龙正、夏志峰,在潢川县人民检察院殷勤学等人陪同下,赴潢川县对周林和、陈xx等涉嫌盗掘墓葬的时代、价值进行鉴定。具体鉴定结论如下:被盗掘古墓葬位于潢川县隆古乡张庄村周庄村民组东北角冯长进家稻田内,北距高稻场村民组南边界(陈家军承包稻田南界)240米,处在黄国故城保护范围内;另据被盗掘古墓葬的现场遗迹、遗物分析,该墓应为春秋晚期贵族墓葬,与已发掘清理的黄国故城高稻场春秋墓葬群时代相同、级别相当,具有重要的历史、艺术、科学研究价值,应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黄国故城古墓葬群的组成部分。附河南省文物管理局豫文物(2008)258号文件,证实以上鉴定委员身份。6、国务院2006年5月25日国发(2006)19号文件,核定河南省潢川县黄国故城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7、河南省文物管理局、河南省建设厅豫文物(2004)330号文件、豫文物(2008)286号文件,确定了潢川县隆古乡黄国故城作为第六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8、河南省潢川县人民法院(2010)潢刑初字第88号刑事判决书、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信刑终字第228号刑事裁定书在卷,证实被告人周林和犯盗掘古墓葬罪,被潢川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10000元。后周林和上诉,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一审判决。9、潢川县公安局隆古派出所出具的抓获经过,证实2011年11月15日下午15时许,该所民警在河南省固始县城关新华书店将网上逃犯唐立忠抓获。10、被告人唐立忠户籍证明在卷,证实唐立忠1971年出生。本院认为,潢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唐立忠犯盗掘古墓葬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唐立忠伙同他人出于非法目的,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黄国故城墓地区域保护范围内,盗掘古墓葬,其行为已构成盗掘古墓葬罪。被告人唐立忠辩称其没有实施盗掘古墓葬行为的辩解意见,与同案人周林和供述、证人陈xx证言等相关证据不符,该以上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证实被告人唐立忠实施盗掘古墓葬的行为,故其辩解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唐立忠犯盗掘古墓葬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罚金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经折抵刑期自2011年11月15日起至2021年11月14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肖艳茹人民陪审员 段术林人民陪审员 许学立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邹 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