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枣城民一初字第64号
裁判日期: 2012-04-23
公开日期: 2015-01-05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枣城民一初字第64号原告:赵某某。被告:李某某。原告赵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赵某某于2012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诉讼,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马书峰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娜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