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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枣城民一初字第64号

裁判日期: 2012-04-23

公开日期: 2015-01-05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枣城民一初字第64号原告:赵某某。被告:李某某。原告赵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赵某某于2012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诉讼,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马书峰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娜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