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杨民初字第00169号
裁判日期: 2012-04-23
公开日期: 2015-01-06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徐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杨民初字第00169号原告杨某某,男,汉族。被告徐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2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其请求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0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贾青素代理审判员 李卫东代理审判员 张艳萍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张 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