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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杨民初字第00169号

裁判日期: 2012-04-23

公开日期: 2015-01-06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徐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杨民初字第00169号原告杨某某,男,汉族。被告徐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2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其请求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0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贾青素代理审判员  李卫东代理审判员  张艳萍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张 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