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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深中法劳初字第154号

裁判日期: 2012-04-23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深圳华南妇科医院与吴以高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中法劳初字第154号申请人深圳华南妇科医院。法定代表人林楚乾。委托代理人张鑫。被申请人吴以高,男。申请人深圳华南妇科医院于2012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销深圳市坪山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2年2月7日做出的深坪壹劳人仲案(2011)271号仲裁裁决。在本院受理后,申请人深圳华南妇科医院于2012年4月11日以双方当事人达成民事和解为由,请求撤回其关于撤销劳动仲裁裁决的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深圳华南妇科医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深圳华南妇科医院撤回申请。本案申请费人民币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申请人深圳华南妇科医院负担。审 判 长 丁    婷代理审判员 黎    奇代理审判员 沈    炬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慧贞(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