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嘉善商初字第308号
裁判日期: 2012-04-23
公开日期: 2015-01-26
案件名称
吴良欢与李宗文、计春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良欢,李宗文,计春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嘉善商初字第308号原告:吴良欢。被告:李宗文。被告:计春杰。本院在审理原告吴良欢与被告李宗文、计春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良欢撤回起诉,系处分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良欢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91元,减半收取29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吴良欢负担。审判员 张志明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顾妍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