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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绍民初字第1065号

裁判日期: 2012-04-23

公开日期: 2014-09-26

案件名称

王金火与魏汉继、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金火,魏汉继,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绍民初字第1065号原告:王金火。委托代理人:萧国明。被告:魏汉继。委托代理人:黄方。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负责人:赵敏。委托代理人:姚科峰。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金火诉被告魏汉继、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属于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金火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28元,减半收取2514元,由王金火负担。审判员  冯春盛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谭钰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