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杭萧临商外初字第39号
裁判日期: 2012-04-2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李某与杭州××服装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杭州××服装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杭萧临商外初字第39号原告李某。委托代理人张某某。被告杭州××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区××村。法定代表人傅某某。原告李某诉被告杭州××服装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3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乐音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4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委托代理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原告李某诉称:2011年3月10日,被告向原告借款300000元,并出具借据一份。现借款已到期,被告法定代表人去向不明,故起诉要求被告返还借款300000元,并支付此款自2011年3月10日起至归还日止按年利率2%计算的利息。被告杭州××服装有限公司未作答辩。原告李某为支持其主张的事实,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了借据一份。上述证据,虽未经被告当庭质证,但经本院审查,认为证据是客观、真实的,且与本案事实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认定。被告杭州××服装有限公司未提供证据。根据法庭调查,本院查明事实如下:2011年3月10日,被告向原告借款300000元,并由被告法定代表人傅某某出具借据一份,内容如下:今因我公司资金周转需要,特向李某借到现金人民币300000元整,借款期限为一年(从2011年3月10日始到2012年3月9日止),利息按年利息2分计。借款单位杭州××服装有限公司、傅某某,并加盖单位印章。2012年3月26日,原告向本院起诉要求支持其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原、被告间的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被告拖欠原告借款未还应承担返还所欠9借款并支付利息的民事责任。原告的诉讼请求合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视为对原告的主张及诉讼请求放弃抗辩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杭州××服装有限公司返还李某借款300000元,并支付此款自2011年3月10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日止按年利率2%计算的利息。上述款项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杭州××服装有限公司负担。李某同意由杭州××服装有限公司负担的受理费2900元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向其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上诉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的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为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2×××68)代理审判员 李乐音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朱世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