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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温泰商初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2-04-2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蓝某某与吴某某、魏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泰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蓝某某,吴某某,魏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温泰商初字第10号原告:蓝某某。委托代理人:陶某某。被告:吴某某。被告:魏某某。委托代理人:缪某。原告蓝某某为与被告吴某某、魏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1年12月23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2年4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蓝某某的委托代理人陶某某及被告魏某某的委托代理人缪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吴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蓝某某起诉称:原告与两被告系朋友关系。2009年5月8日,被告吴某某因资金紧张,向原告蓝某某借款3万元,约定月利率2%,当日,原告向被告吴某某建行账户存入现金3万元。2011年3月11日,两被告为逃避债务在泰顺县人民法院调解离婚。原告起诉请求:判令两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万元及相应利息(利息按月利率2%从借款之日起计算至判决履行之日止)。原告蓝某某为证实其主张,提交如下证据:1、原被告身份证各一份,证明原被告主体资格的事实。2、借条一份,证明被告吴某某向原告借款人民币3万元并约定利息的事实。3、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一份,证明本案债务发生在两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事实。4、(2011)温某某初字第91号民事调解书,证明两被告于2011年3月11日离婚的事实。被告吴某某书面答辩称:借款属实,但被告吴某某借款是用于打麻将,该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两被告离婚是婚姻感情破裂并非为了逃避债务。被告吴某某未提交证据。被告魏某某答辩称:被告魏某某对借款不知情。借款并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两被告离婚并非躲避债务。被告魏某某提交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一份,证实被告吴某某有赌博恶习。经庭审举证、质证,被告魏某某对原告提交的证据1、3、4没有异议,本院予以采信。对原告提交的证据2借条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认为双方并未真实存在借款事实。本院认为,借条是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关系的主要证据,且被告吴某某提交的书面答辩意见对借款事实予以确认,故本院对该证据予以采信。原告对被告提交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真实性、合法性没有异议,但认为,该证据只能证明被告吴某某的一次赌博行为,且为小额赌博,并不能证明被告吴某某有赌博恶习。本院认为,该证据只能证明2007年被告有赌博行为,并不能证明本案借款系用于赌博。故本院对被告魏某某的质证意见不予采信。根据以上认定的证据,并结合原被告的庭审陈述,本院认定本案事实如下:2009年5月8日,被告吴某某向原告蓝某某借款3万元,约定月利率2%,未约定借款期限。被告吴某某于2012年1月9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状,对本案的借款事实予以确认。两被告于于2005年6月8日登记结婚,于2011年3月11日离婚。本院认为:被告吴某某向原告借款,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被告吴某某应归还借款本金及相应利息。关于借款用途,本院认为,在双方未提供证据证实借款用于非法行为的情况下,应认定借款用途的正当性。故本院对被告吴某某辩称借款用于赌博的意见,不予采信。综上,该债务系两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应作为夫妻共同债务,共同偿还。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吴某某、魏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蓝某某借款本金人民币30000元并支付相应利息(从2009年5月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若按此利率计算高于月利率2%的,则按月利率2%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被告吴某某、魏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魏为锡人民陪审员  徐小青人民陪审员  夏念侃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三日代书 记员  兰 燕附件:本案所适应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法官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