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成刑执字第1994号
裁判日期: 2012-04-23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索朗姆盗窃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索朗姆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2)成刑执字第1994号罪犯索朗姆,男,1982年08月17日出生,藏族,四川省阿坝县人,文盲,现在四川省崇州监狱服刑。四川省郫县人民法院于2007年12月03日作出(2007)成郫刑初字第28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索朗姆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刑期自2007年1月21日起至2019年1月20日止。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四川省崇州监狱于2012年3月26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进行裁前公示。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等为由,提出减刑意见。经审理查明,罪犯索朗姆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执行机关标准考核分220分。以上事实,有刑事判决书、执行机关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奖惩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索朗姆在服刑期间,确有突出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索朗姆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至二○一七年六月二十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罗 宇代理审判员 张卫东人民陪审员 王 燕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孙 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