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一中刑执字第1460号
裁判日期: 2012-04-23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李春凤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1)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春凤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七十九条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2)一中刑执字第1460号罪犯李春凤。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6月11日作出(2007)朝刑初字第227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春凤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罚金人民币九千元。刑期自2006年12月15日起至2015年12月14日止。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2008年8月19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二中刑终字第140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天津市女子监狱于2012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假释建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李春凤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并取得良好成绩,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刑罚执行期间一贯表现良好。并于2011年12月29日经天津市新生医院做出病残鉴定,目前该犯患有:冠心病、心绞痛;老年性白内障,老年性黄斑变性。病情符合天津市监狱管理局津狱通(2007)44号文件《假释病残鉴定范围》第一条。该犯表现及病情,符合假释的条件,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建议对其假释。经审理查明,罪犯李春凤于2008年11月28日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刑罚执行期间一贯表现良好。该犯于2010年7月20日,获表扬奖励;该犯于2011年1月20日,获表扬奖励;于2011年7月22日,获表扬奖励;于2012年1月2日,获表扬奖励。上述事实,有证人证言和相关书证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郭梅的情况不符合假释的相关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春凤不予假释。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绍桓审 判 员 张文艳代理审判员 张福宏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裴振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