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凤民一初字第00505号
裁判日期: 2012-04-23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关中存诉凤台县关店乡常楼社区村民委员会买卖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关中存,凤台县关店乡常楼社区村民委员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凤民一初字第00505号原告:关中存,男,1952年8月11日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崔燕,系安徽高黎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凤台县关店乡常楼社区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常敬为,系该村委会主任。原告关中存诉被告凤台县关店乡常楼社区村民委员会买卖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2月29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高毅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关中存及其委托代理人崔燕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关中存诉称:2002年之前,被告在原告开办的饭店招待用餐以及购买原告的树苗共欠款22706元,后陆续还款4500元,剩余欠款经多次催要无果,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欠款18206元。被告凤台县关店乡常楼社区村民委员会虽未到庭参加诉讼,但在庭审前本院组织双方进行调解时,被告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由于无经济来源,暂无偿还能力。鉴于被告对原告所述事实无异议,本院对原告所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欠原告招待费和树苗款18206元,有其出具的欠条予以证实,且被告对此无异议,应予认定,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欠款18206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凤台县关店乡常楼社区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关中存欠款18206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5元,减半收取127.50元,由被告凤台县关店乡常楼社区村民委员会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高 毅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喜乐 关注公众号“”